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规定的系统治理原则和“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要求,指导长江流域法院更好履职尽责,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则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股票十大配资平台,重庆法院审理的丁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秦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n案例一:
\n非法捕捞长江鲟、岩原鲤
\n三被告人均获刑15个月
\n2024年5月28日,丁某、肖某、刘某相约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丁家沱水域,使用三层刺网捕鱼。肖某、刘某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抓获。丁某事后被抓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就三被告人的行为提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n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刘某、丁某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长江鲟、岩原鲤,价值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至5000元不等。
\n该案系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协力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珍稀特有鱼类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秩序。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性和整体性,推动形成“法院执行、行政配合、第三方实施、专家评审验收、执行回访”的体系化执行措施,在行政机关的统筹安排下采用搭建人工鱼巢等方式修复生态,促进珍稀特有鱼类增殖、发展和保护。
\n案例二:
\n金沙江生态遭受损害
\n跨区域协同修复生态
\n2024年1月,秦某与胡某甲为牟取经济利益,共谋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胡某甲伙同胡某乙等人前往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金沙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使用冲锋舟、流刺网等作案工具,累计捕获野生圆口铜鱼399尾共291.7斤。经鉴定,胡某甲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共计69万余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秦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n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事前通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n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委托协同执行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典型案例。秦某等人跨渝川滇三地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金沙江珍稀鱼类,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全面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同时,考虑到受损地生态脆弱,应当及时修复的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受损地法院执行实施生态修复,并与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联合开展生态修复执行工作,为推动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提供了有益实践样本。
\n重庆法治报记者 朱颂扬
\n原标题:全面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司法屏障股票十大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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